近日江蘇省知識産權局、江蘇省财政廳下發了《關于組織2019年度省知識産權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的通知》[蘇知發(2019)24号]。省财政對于進入外國國家(地區)公布階段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,在國(境)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給予資助。請滿足以下條件的專利負責人于2019年4月20日前向科研院成果與知識産權辦公室登記,并于4月30日前完成資助申報。
(一)國(境)外專利
1. 進入外國國家(地區)公布階段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。
對經專利合作條約(PCT)或巴黎公約途徑申請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,進入外國國家(地區)公布階段,國家公布日在2018年1月1日-12月31日期間,資助申請和審核階段專利申請處于正常審查狀态,具有授權前景的給予适當資助。
2. 在國(境)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。
(1)對經專利合作條約(PCT)或巴黎公約途徑申請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,在外國國家(地區)獲得授權,授權日在2018年1月1日-12月31日期間,資助申請和審核階段專利權處于有效法律狀态,無權利糾紛等問題的給予适當資助。(2)經專利合作條約(PCT)或巴黎公約途徑申請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,在港、澳、台地區獲得授權,授權日2018年1月1日-12月31日期間,資助申請和審核階段專利權處于有效法律狀态,無權利糾紛等問題的給予适當資助。(3)受讓取得經專利合作條約(PCT)或巴黎公約途徑申請的國(境)外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權,在國(境)外獲得授權,授權日在2018年1月1日-12月31日期間,資助申請和審核階段專利權處于有效法律狀态,無權利糾紛等問題的給予适當資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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